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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享受减半计税优惠实操层面注意什么
中国税务报 8529 2018-06-2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就有关征管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之后,又一个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重要税收文件。据悉,58号文件和30号公告都将在7月1日开始实施,实操层面还有一些关键点值得纳税人关注。
根据58号文件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小。
举例来说,李先生是某高校的技术人员,每月工资薪金20000元。假如2018年8月,李先生获得了一笔4万元的现金奖励。在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同时不考虑社保等扣除项目,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40000-3500)×35%-5505=14270(元)。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同时不考虑社保等扣除项目,这笔现金可以减半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20000-3500)×30%-2755=8195(元),节税额高达6075元。
对此,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分析,由于我国工资薪金现行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当享受优惠政策前后的工资、薪金正好适用两级税率时,这项优惠力度就会更明显。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其中个税“起征点”将可能调整至每月5000元。如果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上述案例中的税前扣除标准将随之由3500提高至5000元。建议相关纳税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密切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后续情况。
王冬生建议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发放现金奖励时一定要注意30号公告对“三年(36个月)内”的这一时点要求,满足享受税收优惠的全部条件。
58号文件规定,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对此,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这里所称的“三年(36个月)内”,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举例来说,假如X高校于2018年8月1日实际取得了一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并计划于2018年9月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2021年7月31日之前(含31日)发放的现金奖励,是可以享受减半计税优惠的。但是,基于这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现金奖励,如果在2021年7月31日之后向科技人员发放,则不能享受减半计税优惠。
那么,如果X高校于2015年9月1日取得了一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预计在2018年7月给科技员工发放现金奖励,获得现金奖励的科技人员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对此,58号文件给出了肯定的答复:能!5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据此,基于这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X高校只要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含30日)发放现金奖励,可以享受减半计税的优惠。
依据58号文件和30号公告规定,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实行备案管理。即在实际发放现金奖励的次月15日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构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文件。
为便于单位履行扣缴纳税申报,30号公告明确,单位为个人申报现金奖励、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这样,每名科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以上文李先生的例子为例,应在第7列“收入额”填写60000元,第8列“免税所得”填写20000元。
在备案管理的模式下,税务部门在纳税申报后还会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及领取了现金奖励的科技人员注意税务风险的防控。
正如上文提到的取得现金奖励的时点,就是税务机关后续监管的重点。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会通过核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结合资金流的证明资料对这个时间节点加以查证。作为纳税人,应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妥善保管。
58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享受该优惠政策,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在税务部门后续的税收监管中,这也会成为重点监管的内容。对此,相关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也应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备查。
还有专家提醒,实践中,不排除一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将发放给科技人员的奖励与工资、薪金混同起来,或以少发放工资,多发放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方式避税,这些都可能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