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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后的应税项目所得填报案例
中国税务报 9347 2018-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是一个较为特殊行次:一是本行是减免所得税的减项,虽然反映在减免税明细表上,但填报此行会直接增加企业的当期应纳税额;二是本行适用于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税及定期减免税的双重优惠企业。该行次直接体现了企业享受所得减税优惠后的应税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征税款的税收政策。
A107040表第28行填报说明为: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如何理解享受所得优惠后的应税所得按法定税率计征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等文件规定,除过渡期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的其他各类定期减免税,都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即企业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税和定期减免税双重优惠时,其应税所得需要分为减税项目所得及其他所得两部分分别计算应纳税款。一是享受项目所得减税优惠后的应税项目所得部分按法定税率征税;二是其他所得按减免适用税率征税。
1.一般情况下:
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25%-减免税(即应纳税所得×减免税率)=应纳税所得×(25%-减免税率)=应纳税所得×实际适用税率。
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为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25%-减免税(即应纳税所得×10%)=应纳税所得×(25%-10%)=应纳税所得×15%。
2.叠加享受项目所得减税及定期减免税双重优惠情况的特殊处理。
上述公式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计算的当期应纳所得税,是以应税所得乘以适用税率。如果该企业同时享受减税项目所得优惠,其应税所得则包括了减税项目所得及其他所得两部分,如果不做特殊处理,减税项目所得就会与其他所得一并按优惠后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则少缴纳了其按25%法定税率与按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的差额部分,无法体现“除过渡期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的其他各类定期减免税,都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税”的税收政策。
A107040表第28行实质:将享受项目减税所得优惠后的应税项目所得按25%法定税率与优惠税率计算的差额在本行进行调整。
即: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25%-(减免税-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通过填报第28行,则补缴了叠加享受项目所得减税及定期减免税双重优惠的企业,按适用税率计算税款而少缴纳的部分。
A企业2017年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9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税,另外400万元减半征收),其他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分步骤计算A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额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填报。
1.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900-500)×50%=2200(万元)。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2200万元。
2.按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2200×25%=550(万元)。在A100000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550万元。
3.2017年度的减免税额部分计算: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2200×10%=220(万元)。
A107040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220万元。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900-500)×50%]×(25%-15%)=20(万元)。
A100000表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220-20=200(万元)
4.2017年度的应纳税额=550-200=350(万元)。A100000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350万元。
综上所述,A企业在A107040表第28行填报的20万元,为该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中减税所得400万元的50%应税部分按25%法定税率与15%优惠税率计算税款的差额,在本行进行的调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