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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9367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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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优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依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技术转移机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技术经理人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实行登记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自愿进行登记。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登记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科技管理工作中,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主要业务范围: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小试、中试、工程化、概念验证、技术标准、测试分析。

 

  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技术孵化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积极开展国际间技术转移活动。

 

  8.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的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登录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信息填报及附件上传无误后,系统内提交。

 

  (二)市场办对技术转移机构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转移机构库。

 

  (三)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在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登记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具有1年及以上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历。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和知识要求,具备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参与或促成1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

 

  第十条 技术经理人由所在单位申请登记,所在单位未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也可以由技术经理人直接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登记的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技术经理人申请登记时,登录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信息填报及附件上传无误后,系统内提交。

 

  (二)市场办对技术经理人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经理人人才库。

 

  (三)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每年在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规范与促进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库及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实施动态管理,在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清退。

 

  (一)登记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连续2年未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三)从事的技术转移活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

 

  第十三条 推动技术转移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技术转移标准研究和制定,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化发展。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库技术转移机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符合技术经纪高级职称破格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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