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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清算出错?多维度解析财务费用自查方法
房山国税 9463 2018-04-02
财务费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三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一,是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项目,一旦对财务费用账务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涉税问题。那么,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财务人员该如何做好财务费用自查工作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为财务人员讲述财务费用自查的几种方法。
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后,在期末应将本期发生的财务费用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确定本科目无余额,这是财务费用自查工作的前提。
首先,财务人员要核对“财务费用”总账数和明细账的合计数是否相符。若企业使用财务软件记账则基本上不会出现总账数和明细账的合计数不相符的问题,但若企业采用手工记账方式,该问题则有必要进行比对核查。
其次,核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记录与有关凭证,并与所得税申报资料核对,核实有无将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以上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对超过规定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例如:财务人员在自查时,应重点关注本企业是否有向关联企业、股东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借款的情况,通常向上述对象借款利率容易出现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的问题。
此外,财务人员在自查时,还应核查财务费用记账凭证总数与记账凭证实际后附的若干利息发票凭据等合计数是否相符,从而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人员在核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户时,应结合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用途、贷款期限和利息支付方式,查清每笔借款资金的流向,核实有无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全额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现象,以及有无转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为其负担利息的情况。对于本企业承担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财务费用支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例如:财务人员在对短期借款科目自查时,发现企业向银行借入的一笔短期借款所发生的财务费用由本企业负担,但借款实际却是无偿提供给本企业实际控制人用于个人支出使用,对于类似问题,财务人员就应对财务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
财务人员在自查汇兑损失明细账时应重点关注汇兑损益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有汇兑率是否正确,前后期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结合对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核查汇兑损益是否计入资本性资产价值。
例如:企业因建设新型生产线需要而向境外母公司发生外币专门借款,那么,财务人员在自查时应关注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是否予以了资本化,是否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财务人员在核查“ 财务费用”明细账,应注意核查大额金融机构手续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注意凭证后附的是否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票据。若取得的财务费用列支凭据不是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票据,财务人员应积极向票据提供方索取。
例如:企业将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承兑汇票贴现时,因为承兑汇票金额往往较大,因而贴现费用也较高。财务人员在核查时应重点关注贴现凭证名头是否为本公司,是否为合法有效凭据。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考虑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费用较高因而会选择其他企业办理贴现,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则更应关注企业取得的贴现费用凭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问题。
第一:审查企业成立章程等,核实企业资金来源、购销渠道,确定企业间是否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是否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以此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第二:核查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关联企业投资的性质;
第三:核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
例如:本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本年度,企业向母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已支付并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自查时应通过企业成立章程、注册登记信息等资料复核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再结合签订的借款合同,核查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从而再核对可税前扣除的关联方企业间利息支出的准确性。